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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 处分办法下月施行

作者:不详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2008-5-30 阅读次数:

  [提要]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也将受追究。


违规审批将受严惩

《处分办法》共24条,自6月1日起施行。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存在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或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相应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使用权出让中不得有五类行为

根据《处分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将被追究

《处分办法》还指出,行政机关如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或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有关责任人员也将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以及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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