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29日电 (记者 柴燕菲 实习生 袁爽 通讯员朱晓燕)高档别墅一般都配有“私家庭院”,“私家庭院”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对这个问题,很少有人会去探究。日前,浙江省诸暨市的张先生对此较起了真,对“私家庭院”的性质向房产公司提出质疑,并于4月29日,向杭州余杭区法院提出了诉讼。
据了解,2005年11月18日,张先生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中泰乡桃花源的别墅一幢,房屋建筑面积531.7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9.87元计算;商品房的私家庭院1436.4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213.48元计算。
2006年3月,房屋建成,房产公司委托对涉争房产进行了测绘,并通知张先生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为528.68平方米、私家庭院面积为1488.9平方米,要求张先生按此结算。张先生按其要求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共计支付购房款12719973元(其中属于“私家庭院”部分价款为4784555),此后由房产公司负责代办三证。
2006年11月1日,房产公司向张先生交付了上述房产的三证。然而,张先生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状况”只有“建筑面积”528.68平方米,而没有“私家庭院”的相关记载,便对“私家庭院”的性质和测绘依据等向房产公司提出质疑。房产公司答复称“私家庭院”即土地证记载的“独用面积”。
张先生认为,既然房产公司将“私家庭院”作为合同独立标的物分割出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应通过登记确立。但涉争房产的相关登记均未对“私家庭院”加以定性和确权。而房产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独用面积”等同于“私家庭院”明显属于偷换概念,并且,法律也不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私自买卖。另外,张先生为购买涉争房产所支付的房价款显然应当包括其土地成本,鉴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不得已诉诸法院,诉请判令房产公司立即返还购房款478455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612901。(完)